【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惠東縣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餐飲企業開展燃氣相關檢查,發現該企業廚房使用縣外燃氣企業的燃氣瓶,鋼瓶瓶身印有該燃氣企業名稱字樣,經掃描瓶身二維碼發現充裝企業為惠州市某煤氣有限公司。經調查,當事人惠州市某煤氣有限公司在我市已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但供氣區域不包括惠東縣。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0元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未按照燃氣經營許可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不僅擾亂正常的燃氣經營秩序,還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法打擊非法燃氣經營行為,既是維護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必然要求,更是消除城市公共安全隱患、守護人民群眾“灶臺安全”的關鍵舉措。希望燃氣經營企業嚴格按照燃氣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普法小貼士】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氣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