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小金口街道辦事處接到市民投訴,稱小金口街道某綜合市場有多棵樹木被施工工人挖起運走,執法人員接報后立即前往現場調查。經查,該場地為市場改造工程,施工單位為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殘留6棵大樹被連根挖起的痕跡。經進一步核實,當事人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為圖便利,未經許可將6棵大樹遷移到附近一塊荒廢空地,樹種為“大葉榕樹”,胸徑分別是16cm、20cm、28cm、28cm、38cm、40cm。其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依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城市綠化作為城市生態環境的“綠肺”,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擅自遷移樹木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城市綠化景觀,還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了負面影響。工程建設過程確有需要遷移城市樹木的,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普法小貼士】
第二十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遷移樹木;確無遷移價值的,經批準可以砍伐樹木:
(一)對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嚴重影響居住采光、通風,通過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
(二)城市建設或者城市基礎設施維護需要的;
(三)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的;
(四)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樹木已經死亡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砍伐城市樹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遷移生產綠地樹木、個人自有房屋庭院內零星樹木的,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砍伐、遷移樹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每株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砍伐或者擅自遷移、修剪古樹名木的,按照《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