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14日,龍門縣城管執法局收到縣自然資源局移送《關于李某超審批建筑面積建設的告知函》后,立即對該處建設展開調查。查實違法行為后,對當事人李某立案處理。經查,當事人李某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在龍江鎮某路段建設房屋,建設規模二層,超規劃許可建筑面積140.9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該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C101.64.1“從輕”裁量檔次,同時鑒于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涉案建筑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執法部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2200.35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違法建筑不僅影響市容環境、破壞公共空間、擾亂城市總體規劃,而且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產生治安消防與質量安全隱患、阻礙重大項目實施,是制約區域城市發展的頑疾。確需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取得相應的手續后方能進行建設,切勿抱有僥幸心理,無視法律法規,損害自身利益。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