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3日,仲愷高新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惠州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某路巡查時發現,權屬人李某名下鄂F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由王某駕駛運載預拌混凝土供應給鎮隆某工業園,該運輸車輛涉嫌未報省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備案。2024年2月4日,經查證當事人李某上述違法行為屬實后,執法部門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2024年3月1日起已被《廣東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規定》替代)以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第601.29項的規定,對李某作出罰款249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李某在收到該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一直未繳納罰款,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執法部門先后2次向李某發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但李某仍不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2024年9月26日,執法部門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與李某說明強制執行的相關情況后,李某于2024年10月9日繳納了24900元罰款和24900元滯納金。
【典型意義】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既是法律賦予執法部門的權利,也是執法部門的職責。在執法部門依法依規辦案的前提下,法院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具有很強的震懾作用,利于推進案件辦理。
【普法小貼士】
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