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7日,大亞灣開發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接到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大亞灣分局轉來案件線索,稱11月26日接群眾投訴有人員燃燒草料木料。經查,當事人秦某在澳頭街道某大廈旁的住宅樓建設項目內私自燃燒草料木料,燒火面積約1平方米,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大亞灣分局接到群眾投訴后立即到現場制止違法行為,責令秦某熄滅火源。當事人秦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鑒于秦某積極配合,在11月26日經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大亞灣分局責令改正后現場已消除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根據《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大亞灣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防火安全人人有責,增強防火意識,杜絕一切野外違規用火行為。野外用火極易引發森林火災,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火災不僅會燒毀大量植被,還會導致土壤侵蝕、水源污染等問題,嚴重影響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火災發生時,不僅火勢難以控制,還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通過查處野外用火行為,可以有效減少火災的發生,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普法小貼士】
《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
第九條城市建成區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為:
(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二)露天焚燒落葉、殘枝、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三)其他容易引起火災或者大氣污染的用火行為。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由市、縣(區)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由市、縣(區)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