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惠城區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周邊巡查發現,一群眾私自下水野泳,正從岸邊向湖中心緩慢游動。執法人員立即通過喊話方式要求當事人回到岸上。上岸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向其宣講有關風景名勝區內禁止游泳的法律法規。當事人在西湖風景名勝區游泳的行為,違反了《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經普法教育后,當事人主動承認錯誤,態度良好。根據《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及時停止違法游泳行為,符合《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一)》序號第5項“從輕”裁量檔次,執法人員當場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每個人都有追求興趣愛好的權利,但這種權利并非漫無邊界。個人愛好的開展不能損害他人權益和破壞公共利益。在西湖風景名勝區野泳,不僅對個人生命安全造成隱形威脅,也會損害城市管理秩序與法治社會建設。廣大的市民朋友要增強安全意識與規則意識,樹立“文明愛好”理念,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選擇合法、安全的游泳場所,共同維護良好城市環境。
【普法小貼士】
《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第十四條禁止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砍伐古樹名木;
(四)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燃放孔明燈;
(五)放生、游泳、垂釣、非法捕撈水生動植物;
(六)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七)亂扔垃圾,攀折樹、竹、花、草;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游泳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