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6月14日,仲愷高新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日常巡查時發現,王某在仲愷某路某產業園園區內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內。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現場整改,對當事人王某作出罰款人民幣1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后續已改正并繳納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是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關鍵舉措,對生態環境、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具有深遠意義。通過有效分離紙張、塑料、金屬等可回收物,能夠顯著減少垃圾填埋量,節約寶貴的土地資源;同時,將廢紙、塑料瓶、玻璃等生活垃圾轉化為再生資源,可實現“變廢為寶”,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更重要的是,分類處理可以避免電池、廢油漆、過期藥品等含重金屬或有毒物質進入土壤和水源,從而降低環境污染風險;此外,生活垃圾分類還能增強公眾環保意識,培養可持續的生活習慣,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文明素養,推動社會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方向發展,為構建生態文明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普法小貼士】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分類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