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5月13日,惠陽區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惠陽區秋長街道某地段開展日常巡查時,發現徐某某在該路段擅自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經營炸串小吃。經查,當事人徐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占用街道公共場地經營,占道面積為2平方米。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政策宣傳、勸導,責令立即改正,但當事人拒不改正。其上述行為違反了《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鑒于該占道面積符合《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一)》序號第25項“一般”情節,依據《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屬于城市公共資源,是城市形象的重要展示窗口,也是居民日常出行和活動的公共空間。擅自占用這些區域擺攤設點,不僅嚴重破壞城市的整潔有序,影響市容市貌,還會阻礙交通,導致行人通行不暢、車輛行駛受阻,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潛在風險。此外,流動攤點往往缺乏必要的衛生設施和規范管理,食品衛生狀況難以保證,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規范查處此類行為,能有效維護城市公共空間的合理使用,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環境,促進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提升和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普法小貼士】
《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禁止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進行經營性車輛清洗。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