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如果您的商品房已經交付,根據該規定,應當按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同時,根據規定,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用。建設單位已經承諾或者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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