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以上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