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承擔公共信用服務的機構應當明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社會公眾可通過門戶網站、移動客戶端、查詢窗口等渠道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以上回復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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