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企業申請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提交項目申請報告、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用海)預審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重大項目應當提交當地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認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認定意見。
以上回復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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