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375號)規定,“轉供電區域的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確實難以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解決的,轉供電主體經與分表用戶協商,可采用電量分攤的方式解決,不得提高分表用戶的電價標準”,即公用設施用電和電損費用不得采用收取每度電多少元綜合服務費的方式,這種方式變相提高了電價標準。
以上回復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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