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粵能規〔2023〕3號)第十五條規定,節能評審機構應在接到評審委托后10個工作日內(節能報告修改完善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提交評審意見。項目情況復雜的,經節能審查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評審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以上回復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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