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辦理投資項目核準的企業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還應當具備哪些文件?
答: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附具以下文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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