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已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哪些情形下應當辦理項目核準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答:
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1. 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2. 總投資或者建設規模變化在20%及以上、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3. 項目法人發生變更的;
4. 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5. 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原項目核準機關原則上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并上傳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確有必要的可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以上回復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