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技企業加速器須具備以下9個條件:
1、廣東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明確的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至少報送1年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加速器場地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建有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4、配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個資金使用案例;
5、加速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入駐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2名創業導師;
6、加速器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
7、入駐企業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60%以上;
8、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入駐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不低于30%;
9、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屬于東西兩翼沿海經濟帶和北部生態發展區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孵化場地面積、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數量、入駐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屬于文化創意領域的特色載體,以及聯合孵化等特色孵化模式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孵化場地面積可適當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