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組建市工程中心條件
1.對申報主體種類進行了補充,增加了醫院類申報單位。明確市工程中心的申報單位須為惠州市注冊登記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等法人單位,主要科研場所設在惠州市內。申報單位可獨立或聯合其他單位申請組建市工程中心。
2.為鼓勵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加大研發投入,提高科技創新研發硬件實力,管理辦法要求申報單位為企業的,年度主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該年度研發經費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3%,且不少于100萬元。同時要求申報單位應具有相對集中的工程試驗用房和場地,具備開展工程化研發、設計和試驗的綜合能力,擁有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的原值原則上不低于200萬元。
3.為適應新形勢發展,上一年度研發經費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申報單位,不受“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3%”比例的限制,這一放寬條件。
4.參考《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提高了申報單位為高校、科研機構的單位規模要求(新增了醫院類申報單位),即“近3年內在本領域的研發經費總額不低于600萬元,且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低于200萬元。”
5.管理辦法強調了市工程中心的主任責任制,進一步明確了主任的資歷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