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財稅〔2015〕122號)、廣東省財政廳、林業廳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財農〔2017〕54號) | 建設工程永久使用林地審批 | 一、惠州、江門、肇慶等珠三角3市按國家標準下限的1.5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即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規定征收標準的2倍; 三、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征收標準的2倍; 四、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屬于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征收標準征收;屬于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征收標準2倍征收; 五、對農村居民按照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公益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 | 根據《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規定由稅務部門執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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