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哪些證明材料?
答:根據《畜牧法》第三十條規定:銷售的種畜禽、家畜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應當符合種用標準。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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