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如果產品標簽內容中改變除規定的“產品主成分指標改變的”和“產品名稱改變的”之外的內容,是不是不用再重新辦理批準文號。比如僅改變標簽的“功效”“保質期”“使用說明”等內容,原批準文號申請表是否依然有效?
答:按照《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辦理產品批準文號:(一)產品主成分指標改變的;(二)產品名稱改變的。即除上述兩項之外其他內容發生改變的,暫不需要重新辦理批準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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