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問題:在女性勞動保障權益方面,它提了哪些要求?
回答:1.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2.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3.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4.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5.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6.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7.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8.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9.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
10.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