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加班和變相加班等問題引發網友熱烈討論。為此,人社君總結了五個網友最關心的加班問題,來看看勞動法律法規怎么說。
問題1:什么情況算加班?
回答:《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明確,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作工時制度。超出這一工作時長規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構成加班。
不能實行標準工作工時制度的企業,經過人社部門依法審批后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但也要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
問題2:加班費怎么算?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勞動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問題3: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有加班費嗎?
回答:《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予以公布。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問題4:加班時間有限制嗎?
回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5:強制加班,勞動者能拒絕嗎?
回答: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