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者在無法提供勞動合同情況下如何舉證證明雙方勞動關系?
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可提供以下證據來明確雙方的勞動關系:(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勞動者可結合自身充分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所掌握的證據亦可要求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