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職時公司未發年終獎,可以要求公司補發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依法協商確定年終獎的分配方法、計發方式、領取條件等,勞動者離職時符合年終獎領取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兌現。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政務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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