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如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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