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參加工傷保險后,用人單位的義務是什么?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參加工傷保險后,有下列義務:
(1)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2)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3)職工發生工傷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4)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及時向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根據審核需要,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5)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6)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費用,包括: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必要的護理費,以及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