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可以收取押金嗎?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dān)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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