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病殘津貼申領需要什么條件?如何申請?能領取多久?
答:
一、病殘津貼申領條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最后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地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國家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鑒定結論在一年有效期內的。
二、病殘津貼申請渠道:參保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待遇領取地人社部門提出病殘津貼申請,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代為收取申請材料。
三、病殘津貼申請所需材料: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申報表》。
2.參保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3.居民戶口簿等法定戶籍憑證。
4.待遇領取地或最后參保地所在省的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5.參保人員本人已激活銀行賬戶功能的社會保障卡。
6.個人委托書(需要代辦的)。
四、病殘津貼經辦流程:
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在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及歷史信息審核等業務辦結之日起3個工作日→將相關材料提交省、市兩級人社部門審核(20個工作日)→公示流程(5個工作日)(公示及公示期投訴舉報核實等情形,所需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公示渠道: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同時轉申請人待遇領取地或者生活所在地人社部門在其本人工作或者生活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均不少于5個工作日。其中,申請人為職工身份的,原則上應在其本人工作場所進行公示。
待遇核發:公示期滿且未發生投訴舉報的,省級人社部門出具正式審核決定。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審核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對審核通過的參保人員核定病殘津貼待遇。
五、病殘津貼核發辦法:
1.參保人員申請次月起計發病殘津貼待遇,并在待遇核定次月將病殘津貼發放至參保人員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其中,按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領取病殘津貼的人員,其個人賬戶存儲額按規定按月進行扣減。
2.領取月數核定。累計繳費年限不足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病殘津貼領取月數按以下規則確定:累計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領取月數為12個月;累計繳費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領取月數增加3個月。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恢復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次申領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最低繳費年限的,按照累計繳費年限重新計算領取月數,已經領取病殘津貼的月數相應扣減。
繳費年限已達最低繳費年限的,在領取病殘津貼直至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的當月,重新核算領取基本養老金。
六、特別說明:
1.申請待遇前2-3個工作日先在稅務部門辦理養老保險停保,如有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權益,或存在欠費、重復繳費等情形的,辦理相關業務后再行申請。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