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符合條件的商事主體無需提交房產證明、租賃合同等住所證明,改由商事主體申請人提交《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信息表》、《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書》作為住所證明材料,將住所登記“證明制”改為“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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