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二、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三、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四、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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