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另外,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214-2017)4.2.1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聘用或錄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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