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即除“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屬于依照諸如《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明確規定不屬手無證無照經營外,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可以不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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