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試點期限的要求是什么?
答:試點工作自《方案》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26年12月31日結束。為保障試點工作取得預期成效,擬參加試點工作的藥品注冊申請人、持有人,應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級藥監局提出試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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