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
二、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
四、框架協議采購項目;
五、財政部、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為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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