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惠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即:“低排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會面臨什么處罰?
答:《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兩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治”。
(信息來源:惠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