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提出租賃補貼申請。申請租賃補貼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即:
(一)已取得所屬縣(區)城鎮戶籍,并在所屬縣(區)工作或生活,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城鎮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屬于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
(四)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不含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轉租賃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