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19〕10號)有關規定,自2019年11月18日起,尚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的項目按以下要求執行裝配式建筑:政府投資項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項目均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廠房、研發用房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項目應有35%以上的計容積率建筑面積采用裝配式建筑。
目前我市按照上述規定范圍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對規定之外的情形可自行決定是否采用裝配式建筑。同時,我局將參考周邊城市的做法,結合省標規定,進一步研究和優化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確保我市裝配式建筑工作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