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哪些行為屬于違法違規破壞供水設施的行為?
答:根據《惠州市防范外力破壞供水設施聯合查處工作機制(試行)》,違法違規破壞供水設施的行為包括: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 (二)擅自移動、拆除、加裝、遷裝、改裝、損壞公共供水設施的;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破壞供水設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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