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申請準入條件有新的修改嗎?
回答:2016年頒布實施的《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細則》(惠府〔2016〕25號 )已過期失效,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啟動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在參照原來政策基礎上,《辦法》對有關規定進行了完善優化。1月10日,《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出臺。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要求,《辦法》第十六條增設了收入準入條件,即“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的。
申請租住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應符合下列情形和條件:
(一)在本縣(區)城鎮生活和居住,且申請人戶籍在本縣(區)城鎮的,申請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在本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 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本縣(區)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經濟適用房。
(二)在本縣(區)城鎮工作生活,但戶籍未在本縣(區)城鎮的,申請公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本縣(區)城鎮居住證(本市戶籍除外);
3.在本縣(區)城鎮工作,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含)以上但未簽勞動合同的;
4. 用工單位為申請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含)以上;
5.在本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
6. 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在本縣(區)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經濟適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