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有哪些補償?
答:《民法典》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但征收不是無償的,更不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助費、(3)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4)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考慮到《土地管理法》在2019 年修改,《民法典》在原《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等內容。為了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銜接,針對現實生活中補償不到位和侵占補償費用的行為,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