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設施農業用地具體辦理需要哪些流程?
答:按照《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有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用地主體用地申請后,組織用地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設施農業用地相關使用條件、恢復要求及違約責任等協商一致,由用地主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廣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須另行簽訂流轉協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地主體在用地協議簽訂后的10個工作日內須到用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用地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于每月5日前將轄區內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匯交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匯交的備案信息后應及時核驗,在1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規定的備案信息在廣東省土地管理與決策支持系統(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模塊)、自然資源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上圖入庫。
設施農業用地跨鄉鎮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