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有什么限制要求?
答:按照《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規定:
1、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合理確定。
2、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在500畝以上的,最多不超過30畝。
3、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總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
網站地圖 | 使用幫助 | 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