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設施農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有什么要求?
答: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設施農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一般耕地的,不得超過《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規定的用地規模標準,由用地所屬村集體或實施主體按照《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規定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并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設施農業用地應盡量避免破壞耕地耕作層,并采用工程技術措施保護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原地類為耕地的必須恢復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級地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