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土地管理法》對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有什么規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對永久基本農田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比例、劃定范圍等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二是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①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③蔬菜生產基地;
④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⑤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三是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 (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四是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人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
五是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并設立保護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