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對于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刑事責任和不構成犯罪的處分的兩種處罰。
在刑事責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及挪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罪等處罰。
①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作為公共財物的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構成貪污罪。
②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作為公共財產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③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如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中非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④挪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罪,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中非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不構成犯罪的處分方面,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這里的處分既包括行政處分,也包括黨紀處分等。
對此,《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