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永久基本農田里的旱地、水澆地可以墾造水田嗎?
答:根據《廣東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粵自然資函[2023]88號)將耕地中的旱地、水澆地改造為水田,以及耕地地類未變化僅提升耕地質量的提質改造項目,禁止在以下區域選址:(一)土地權屬不明晰或有爭議的地塊;(二)全國國土調查坡度 25°以上的陡坡地;(三)城鎮開發邊界、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以及自然保護區、水土流失易發區等生態敏感區域;(四)不穩定耕地范圍或項目建成后屬于不穩定耕地的 范圍;(五)土壤污染嚴重難以恢復的區域;(六)長期穩定灌溉水源無法保障的區域;(七)河道湖區范圍內的地塊(以自然資源部認可的河 流湖泊岸線及最高水位線范圍為準);(八)國家規定禁止開發的其他區域。若永久基本農田里的旱地、水澆地不在以上禁止選址區域內,即可實行墾造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