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民辦教育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即將出爐。日前,《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民辦教育獎補資金的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已進行公示、向社會征求意見。該辦法對獎補資金獎勵原則和用途、金額和使用范圍、申報條件和程序、監督規范等進行具體規定。
根據該辦法,民辦教育獎補資金年度金額為200萬元,包括獎勵資金、項目建設補助資金和教科研補助資金,單項最高可達50萬元。
民辦學校辦學良好可獲5~10萬元獎勵
記者了解到,為進一步促進惠州市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經惠州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惠州市民辦教育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為加強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了這一辦法。
獎補資金使用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辦學思想端正、辦學定位準確、辦學行為規范、辦學條件較好、辦學水平較高的民辦學校發展,獎勵和表彰對民辦教育發展與改革有突出貢獻的集體。
民辦教育獎補資金年度金額為200萬元,包括獎勵資金、項目建設補助資金和教科研補助資金。
其中,民辦學校獎勵資金一方面獎勵學校,在惠州市辦學3年以上,發展良好,近3年年檢合格,學校產權明晰,舉辦者個人財產與學校財產分割明確,教職工隊伍穩定,學校為教職工購買了“五險一金”,近3年未發生過校園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生教職工集體上訪,無因校方責任引起的經濟糾紛、法律糾紛等事件的,給予5~10萬元獎勵。另一方面獎勵教師,民辦學校教師有以下情況之一,給予3000~5000元獎勵:教師個人獲得教育行政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省級一等獎、國家級二等獎以上;職業學校教師指導的學生獲得省技能競賽一等獎、國家級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中小學教師指導的學生獲得省級學科競賽一等獎、國家級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獎勵。
民辦學校項目建設補助資金則規定,民辦學校用于實驗室、功能室、實訓基地、教育信息化等項目的建設,舉辦者出資60%以上或學校籌集資金已達50%以上(以資金到賬為準),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民辦學校經批準新開設專業需增加的教學儀器設備,舉辦者出資60%以上或學?;I集資金已達50%以上(以資金到賬為準),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職業院校為加強專業建設而必須購買的教學儀器設備,或者開設的專業側重理工科類,科技含量高、市場需求大、被列為省市重點建設專業的,優先考慮,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民辦學校教科研補助資金補助范圍包括兩種,一是民辦學校課題研究(集體或個人)獲得省級以上成果獎的,視課題內容給予1萬~3萬元補助;二是民辦學校教學研究工作(集體或個人)獲得省一等獎、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勵的,給予3000~5000元獎勵。
符合8個條件每年6月可申請
民辦學校申報獎補資金,需要符合8個條件,如連續3年年檢合格,產權明晰無負債經營,教職工工資及福利待遇按時足額發放,連續3年沒有發生校園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等。此外,還有規模上的要求,普通高中(含12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辦學規模要1200人以上;初級中學(含9年一貫制學校)1000人以上;小學800人以上。
符合規定的民辦學校,可于每年6月1日至30日,在市財政局資金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會同市財政局,按照競爭性資金分配的程序組織項目評審,確定受資助學校和資助金額。同一舉辦者當年已享受其他類型的政府資金獎勵、補助的,原則上不得重復申報。
該辦法規定,學校應對獲得的獎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獎補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款項。其中獎勵資金應用于學校建設或師資建設,不得用于人員獎金、福利發放。資金使用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并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分別對獎補資金實施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發現項目實施過程或評價結果不符合資助條件和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同時通知市財政局緩撥、停撥直至追回已撥部分資金或全部資金。
民辦學校有下列5類行為之一的,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通知財政部門追回獎補資金,且3年內不得申報獎補資金。1.申報材料弄虛作假;2.挪用獎補資金;3.逃避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檢查或在檢查中弄虛作假;4.上一學年發生校園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師生群體性事件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根據該辦法,民辦學校因違法違規受到教育行政處罰的,取消當年獲得資助的資格;受到罰款以上教育行政處罰的,自受行政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資助。
惠州日報記者林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