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3-50
惠市交發〔2013〕767號
市公路管理局、市港務管理局,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市局直屬分局,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交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為維護我市交通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促進相關從業單位增強誠信自律意識,規范交通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行為,推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按照市紀委監察局《關于進一步推動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通知》(惠市紀傳〔2012〕90號)要求,我局制定了《惠州市交通運輸局交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基建管理科反映。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
2013年12月25日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交通工程項目勘察設計市場秩序,提高勘察設計企業誠信意識,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良好環境,根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和《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是指惠州市交通運輸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合同文件等,通過量化方式對勘察設計企業在市管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從業行為的評價。
第三條 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條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內容由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具體見《惠州市交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
投標行為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設計合同為評價單元。
第五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在惠州市轄區內市管交通工程項目從業的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對在本轄區內從業的交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進行綜合評價,發布信用評價結果。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企業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進行評價,對其他行為進行記錄。
第八條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綜合評分X(具體評分計算見附件《惠州市交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公式》)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第九條 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均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若有其他行為的,從其信用綜合評價總得分中扣除。具體評分計算見附件《惠州市交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公式》。
第十條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采用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對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實行動態記錄、定期評價;對存在信用行為可以直接定為D級和受到行政處罰的勘察設計企業實行動態記錄、動態評價。
(一)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當年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D級:
1、有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項目的;
2、存在圍標、串標行為的;
3、以弄虛作假、行賄或其他違法形式騙取中標資格的;
4、將承包的項目非法轉包的;
5、被司法部門認定有行賄行為、并構成犯罪的;
6、勘察設計成果弄虛作假的;
7、因勘察設計企業原因,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社會公共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瞞報、虛報事故情況的;
8、存在其它被限制投標的情形,并在限制期內仍參與投標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上的勘察設計企業,當年每發生一次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降低一級,直至降到D級。
1、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偽造材料的;
2、將承包的項目違規分包的;
3、被確定中標后,無故放棄中標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每年1至2月對勘察設計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的采集依據: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檢查結果或處罰通報、決定;
(二)項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
以上采信依據以信用評價年度的發文日期為準,對存在失信行為且有充分證據材料的可以納入發現失信行為的評價年度進行評價,但針對同一失信行為在同一信用評價中不多次采信評價。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程序為:
(一)初步評價
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
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項目建設單位)完成每個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工作后,對所有參與投標的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記錄、評價。
履約行為評價:項目建設單位結合日常建設管理情況,以項目為單位對中標的勘察設計企業當年度履約行為實時記錄并進行評價。
其他行為評價:項目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的其他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價。
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企業的初步評價報告于次年1月底之前上報市交通運輸局。
(二)綜合評價
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市交通運輸局根據評價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于每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對上年度各勘察設計企業的綜合評價,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并在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或因從業行為違反相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定為D級的勘察設計企業,自市交通運輸局認定之日起,該企業本年度的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對因從業行為違反相關規定被實施行政處罰的勘察設計企業,行政處罰期限超過本年度的,評價為D級的時間為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勘察設計企業分立的,按照初次進入我市交通建設市場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于原評價等級。勘察設計企業合并的,按照信用評價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并后企業的信用等級。勘察設計企業改制、轉制、更名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企業初次進入我市交通工程建設市場,在我市其他行業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按B級對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其嚴重程度按C級及以下對待。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1年,下一年度勘察設計企業在我市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在我市的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后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我市確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市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十九條 評價結果的應用: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建設單位應依法優先選用信用評價好的勘察設計企業。
第二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結合業務督查工作對勘察設計企業的從業行為進行不定期抽查。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企業的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市交通運輸局可以直接調整評價結果并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勘察設計企業的不良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惠州市公路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投標行為)
2.惠州市公路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履約行為)
3.惠州市公路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其他行為)
4.惠州市公路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公式
(附件網址: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40103164347-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