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惠州市人口計生局 惠州市財政局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市人口計生局〔2013〕146號
各縣(區)人口計生局、財政局、仲愷高新區社會事務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財政局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口計生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13年12月30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惠一生”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我省計生工作 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是指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本市實行計劃生育家庭人員(包括父母、子女)去世給予的適當經濟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對象為本市戶籍實行計劃生育的下列人員:
(一)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及其子女;
(二)雙農純生二女,并落實結扎措施的夫妻雙方及其子女;
(三)無子女的夫妻雙方。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家庭人員,去世時可獲得市、縣(區)政府一次性發放1000元殯葬補助。計劃生育殯葬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各地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殯葬補助金標準,具體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計劃生育殯葬補助金由市、縣(區)兩級財政按比例承擔。市級承擔50%,縣(區)級承擔50%。
各地自定提高計劃生育殯葬補助標準的,提高資金部分由各地自行解決。
第六條 計劃生育殯葬補助金的申請。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補助對象的子女或親屬,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免冠(1寸)近照及死者戶口簿(戶籍證明)、死亡證明、火化證明、計劃生育相關證明、申請人與死者關系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向死者戶口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一式3份的《惠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財政局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第七條 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初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張榜公示。
(二)張榜公布。村(居)委會送鄉鎮(街道)審核的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對象名單,應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7日,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鄉鎮政府(街道辦),并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不能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重新公布的,可延長10日。公示結束后,由村(居)委會加具意見,村(居)黨支部書記或主任和村(居)計生專干、鄉鎮(街道)包干干部簽名,將符合條件的對象名單及有關資料報鄉鎮政府(街道辦)。
(三)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接到村(居)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加具意見,并由鄉鎮(街道)分管計生工作的領導、人口計生辦主任、社會事務辦(街政辦)主任分別簽名,于每月20日前將符合殯葬補助條件對象的《申請表》和《惠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財政局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縣(區)人口計生部門。
(四)確認。各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每月對已審核的對象名單進行確認,并將匯總殯葬補助對象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口計生部門,同時將確認后的殯葬補助對象名單、《申請表》和《登記表》返還各鄉鎮政府(街道辦),由鄉鎮政府(街道辦)將對象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居)委會存檔。
(五)發放。經縣(區)人口計生部門確認后,由縣(區)財政部門將計劃生育殯葬補助資金下撥到各鄉鎮(街道)結算中心,鄉鎮政府(街道辦)工作人員連同村(居)委會工作人員將補助金送至申請對象手中。同時,按要求填寫《惠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財政局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發放表》。
第八條 村(居)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做好本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建立檔案;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進行初審、張榜公布;
(四)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對殯葬對象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本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審核計劃生育殯葬補助對象資格;
(三)建立信息檔案;
(四)建立《惠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財政局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制度。《統計表》分為半年和全年報表。半年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3月31日情況,年終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并將半年報表和年終報表分別于4月25日前和10月25日前報縣(區)人口計生部門。
第十條 市、縣(區)人口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對所屬鄉鎮(街道)辦理計劃生育殯葬補助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確認計劃生育殯葬補助對象資格;
(三)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對所屬鄉鎮(街道)上報的《統計表》進行審核后,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將《統計表》一式3份報市人口計生部門;
(四)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應每月將確認的殯葬補助對象名單報同級財政部門;
(五)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在每年8月底前制定殯葬補助預算,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口計生部門。市人口計生部門根據各縣(區)上報情況制定全市殯葬補助計劃,并在10月底前報送市財政部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殯葬補助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對同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計劃生育殯葬補助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
(二)市、縣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資金;
(三)對年終《統計表》進行審核。根據年初下撥計劃與實際發放情況進行結算,在下年撥款數中平衡;
(四)監督檢查計劃生育殯葬補助金發放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殯葬補助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貪污、騙取、虛報、挪用、克扣、截留財政撥給的計劃生育殯葬補助金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不予辦理計劃生育殯葬補助手續:
(一)未填寫《申請表》的;
(二)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戶口遷至外市或在境外定居的;
(四)本人及配偶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行為;
(五)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對象的。
第十四條 各級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計劃生育殯葬補助金的監督、管理。各級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要專門設立計劃生育殯葬補助金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有效防止補助對象弄虛作假。補助對象的資格認定要嚴格把關,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 執行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計劃生育家庭殯葬補助資金落實不到位,發放補助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況,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并阻礙工作開展的,對該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一票否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